使用条款
信贵生驹SKYLINE使用条款
条款效力
【第1条】
关于本公司运营的以下普通机动车道路(以下简称“机动车道路”。)使用合同,如无其它特别协议,则依照本使用条款规定;对于本使用条款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律法规或公众习惯进行约束。
[信贵生驹SKY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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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大阪府大东市大字龙间5番7
终点:奈良县生驹郡三乡町信贵山西1110番8 -
起点:奈良县生驹市俵口町2116番110
终点:奈良县生驹市菜畑町2314番地 -
起点:大阪府八尾市教兴寺500番地5
终点:奈良县生驹郡三乡町大字南畑358番1
通行期间等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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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的可通行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机动车的可通行时段(以下简称“通行时段”。)为6时30分至23时。每月最后一天宝山寺线及山上线的部分路段(生驹登山口至生驹圣天)仅限夜间开放;12月31日全线终夜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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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款所述的通行时段,本公司有权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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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款所述的通行时段以外的时间,本公司有权封闭机动车道路。
通行费用
【第3条】
关于机动车道路的通行费用,为使用当天国土交通大臣批准的通行费用金额。
可用票券
【第4条】
可用票券的种类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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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通行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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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券
通行费用的收取等事宜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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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道路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同乘人员(以下简称“通行人员”。)必须在收费站进路时领取自动发卡机吐出的普通通行券,在离开时将普通通行券插入费用自动精算机,完成通行路段的通行费用支付。但如已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了通行费用的支付,并持有精算券,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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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持有精算券,且已完成精算支付的通行费用与实际通行路段相应费用之间存在差额,则必须支付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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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行人员因违反第9条或第13条规定,或符合第10条第1项至第4项所述情况而被工作人员要求离开机动车道路时,必须支付已通行路段的相应通行费用。
通行券的携带等事宜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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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人员在通过前条第1款所述的收费站后,直到结束通行离开机动车道路,必须全程携带通行券;当本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时,必须进行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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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人员如不慎遗失通行券,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实际的通行路段,否则应支付全路段的通行费用。
机动车道路的不当通行
【第7条】
对于不当通行机动车道路的人,除了正常的通行费用外,本公司有权另外征收正常通行费用的加倍金额。
通行费用等的退还
【第8条】
本公司概不退还通行人员已经支付的通行费用。
工作人员的指示
【第9条】
通行人员必须听从本公司员工为保持机动车道路安全、畅通而做出的工作指示。
拒绝使用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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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拒绝通行人员通行机动车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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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的通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限制使用的相关安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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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驾驶机动车在通行时段以外的时间通行,或本公司认为通行人员明显难以在通行时段内完成通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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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的通行行为明显可能会对其他机动车的通行造成妨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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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通行行为有损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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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或同等性质的团体及本公司认为有助于促进当地发展的团体进行各种活动的举办,对机动车道路进行临时封闭用于充当活动场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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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妨碍机动车的正常通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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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行人员违反前条或13条规定;机动车的通行将引发前款第1项至第5项所述的情况,或发生了第6项所述的情况,则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行人员离开机动车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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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了本条第6项所述的情况,且本公司为了确保安全而要求正在机动车道路通行的通行人员离开机动车道路,则有权在不收取通行费用的情况下要求通行人员迅速从最近的收费站离开。
本公司的责任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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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在开展机动车道路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通行人员因通行行为对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危害,除了以下各项所述的情况,否则必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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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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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属本公司责任的机动车相互接触或撞击,以及坠物等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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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及第三方导致的其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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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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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时本公司的责任,起始于通行人员进入机动车道路时,结束于完全离开机动车道路时。
通行人员的责任
【第12条】
如通行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机动车道路及附属设备发生毁损,则该通行人员必须确保恢复原状,或进行相应赔偿。
禁止发生销售物品等行为
【第13条】
通行人员不得在未获得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机动车道路进行物品的销售或发放、宣传及其它类似行为。
[安全上的通行限制]关于机动车道路的通行限制
为确保机动车道路的安全,以下车辆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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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超过12米的机动车(包括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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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超过2.5米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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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超过3.8米的机动车(包括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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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超过20吨的机动车(包括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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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机动车、其结构或装置可能损伤机动车道路的机动车
此外,禁止行人、自行车等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