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信貴生駒SKYLINE通行條款

條款之效力

【第1條】

除另有特約外,關於本公司經營的下列一般自動車道(以下簡稱「自動車道」。)之通行契約,如無其它特別協議,應依本條款辦理。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令規定或一般慣例辦理。

[信貴生駒SKYLINE]

  1. 起點 大阪府大東市大字龍間5番7
    終點 奈良縣生駒郡三鄉町信貴山西1110番8

  2. 起點 奈良縣生駒市俵口町2116番110
    終點 奈良縣生駒市菜畑町2314番地

  3. 起點 大阪府八尾市教興寺500番地之5
    終點 奈良縣生駒郡三郷町大字南畑358番1

通行期間等

【第2條】

  1. 自動車道的使用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車輛的行駛時間(以下簡稱「通行時間」。)為6:30至23:00。但每月最後一日僅寶山寺線及山上線的部分區間(生駒登山口~生駒聖天)通宵營業,12月31日則全線通宵營業。

  2. 關於前項所規定之通行時間,得視情況進行變更。

  3. 於第1項所述之通行時間外,得封閉自動車道。

使用費

【第3條】

自動車道之使用費,應依通行當日經日本國土交通大臣認可之使用費計算。

使用券

【第4條】

使用券的種類如下。

  1. 普通使用券

  2. 精算券

使用費之收取等相關規定

【第5條】

  1. 通行自動車道之駕駛人及其同乘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應於進入時於收費站自動發券機取出普通使用券,並於離場時將普通使用券插入自動精算機,繳納所通行區間之使用費。但經過規定手續並事先支付通行費,且持有精算券者,不在此限。

  2. 持有精算券之使用者,若精算後的使用費與實際行駛區間產生差額,則須支付該差額。

  3. 使用者如違反第9條或第13條之規定,或符合第10條第1款至第4款之情形,致被要求退離自動車道時,仍應支付其已使用通行區間之通行費。

持有使用券等相關規定

【第6條】

  1. 使用者自通過前條第1項所述之收費站後,至完成該自動車道之使用為止,應持有使用券,並於本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時出示。

  2. 使用者若遺失使用券,除非通行區間明確,否則將收取最長區間之使用費。

不當使用自動車道

【第7條】

本公司對於不當使用自動車道者,除收取使用費外,得另行徵收相當於其倍額的費用。

使用費等之退費

【第8條】

本公司不退還已支付之使用費。

工作人員之指示

【第9條】

使用者應遵從本公司工作人員為維持自動車道安全或進行交通指揮所作之職務指示。

拒絕通行

【第10條】

  1. 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得拒絕自動車道之通行。

    1. 當自動車道之使用違反法令或基於安全考量的通行限制規定時

    2. 當自動車之使用超出通行時間,或被認定為在通行時間內無法順利結束使用時

    3. 當自動車道之使用可能嚴重阻礙其他車輛通行時

    4. 當自動車之使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

    5. 因作為以下團體所主辦之特別活動場地,而暫時封閉時: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或相當於此類團體,以及本公司認定有助於地方振興之團體

    6.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自動車通行受阻時

  2. 若使用者違反前條或第13條之規定,或自動車之使用符合前項第1款至第5款之任一情形,亦或發生第6款所述之情事時,本公司得要求使用者退離自動車道。

  3. 當發生本條第6款所述情事,本公司為安全考量要求使用中之使用者退離自動車道時,應免收使用費,並迅速引導其從最近之收費站退離。

本公司之責任

【第11條】

  1. 本公司因自動車道管理瑕疵,導致使用者於使用時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除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外,本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1. 可歸責於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

    2. 非因本公司責任所致之車輛相互碰撞或撞擊事故,及因掉落物等所致之事故

    3. 因遭竊或其他第三方所致之損害

    4. 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2. 於前項所述情形下,本公司之責任自使用者進入自動車道時開始,至其退出自動車道時終止。

使用者之責任

【第12條】

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毀損自動車道或其附屬設施者,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其損害。

禁止物品販售等行為

【第13條】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於自動車道內從事物品販售、頒布、宣傳或其他類似行為。

[基於安全考量的通行限制]關於自動車道通行限制

基於自動車道安全考量,下列車輛禁止行駛

  • 長度… 超過12公尺之車輛(含載貨)

  • 寬度… 超過2.5公尺之車輛

  • 高度… 超過3.8公尺之車輛(含載貨)

  • 重量… 超過20噸之車輛(含載貨)

  • 裝有履帶的車輛,或其他具有可能損壞自動車道結構或裝備之車輛

此外,禁止行人、自行車等通行